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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格尔木陇顺建材经销部与罗成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陇顺建材经销部,罗成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2247号原告:格尔木陇顺建材经销部。经营者:马尚华,男,1987年6月1日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广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男,1990年7月1日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广河县人。被告:罗成才,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原告格尔木陇顺建材经销部与被告罗成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2018年1月15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陇顺建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格尔木陇顺建材经销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吕玮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熊静姝书记员逯海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