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椒江机床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椒江机床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153号原告: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北段24号。负责人:苟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琴(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女,回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南关街43号。被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椒江机床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湖田村。法定代表人:王美华,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椒江机床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遗漏被告为由撤回对被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椒江机床销售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椒江机床销售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计1738元,由原告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张永平审判员李妍人民陪审员王秀芬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