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丛玉金和刘云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玉金,刘云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丛玉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云起,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云起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额尔敦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庆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