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文,刘秋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家文,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刘秋重,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申请执行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家文、刘秋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夏家文、刘秋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夏家文、刘秋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5年8月8日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8月8日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