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大连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单兆清、吴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兆清,吴洪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81号原告:大连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瑞丰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长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青,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兆清,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洪亮,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大连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兆清、吴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大连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高琳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孙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