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7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井利、周明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井利,周明荣,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70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台州南路与苏州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许尔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井利,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周明荣,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汤红,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5)沭商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202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