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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于会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会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杏山乡前六九村。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29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会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占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会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15时30分,被告人于会勇伙同王伟(已判刑),在王伟家院内拿起一把斧子来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多兰湖东北角胡同内趁冯某家无人之机,将冯某家圈养的一条狗(价值500元)打晕后盗走,后于会勇、王伟、魏某将狗杀死吃肉。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会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如实供认,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冯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王伟的供述,证人魏某、万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收到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一张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会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会勇系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会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审判长塔娜审判员东兴人民陪审员李树婷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崔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