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章义、陈联友、张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章义,陈联友,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223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贤利。被执行人陈章义。被执行人陈联友。被执行人张莉。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章义、陈联友、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陈联友、张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的利息,被执行人陈章义对上述陈联友、张莉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陈联友名下有位于关口自建房屋一栋,抵押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贷款,且为其大家庭成员唯一住房,暂不适宜处置;查到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人民路有房产一套,抵押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贷款,通过协商,陈联友、张莉愿意将房子协卖后所得房款中支付2万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其余房款偿还农商行本息,现该房产已由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协商处理;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账户无存款;5、本院已作决定将被执行人陈章义、陈联友、张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陈章义、陈联友、张莉十五日。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