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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柏广春与李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广春,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柏广春,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柏广春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柏广春案件款200000.0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柏广春与被执行人李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柏广春未受偿金额为17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明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柏广春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