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沈学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258号被执行人:沈学良(曾用名沈静、“沈普”),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148505元。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浔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沈学良因犯诈骗罪被判处退赔损失,被执行人沈学良尚应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1485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限期申报财产、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依法向接受被执行人沈学良的服刑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机关督促被执行人沈学良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退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学良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学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沈学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震云审 判 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