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王明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斌,王明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40号原告:王建斌,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明成,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建斌与被告王明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建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包银子湖小区物业的费用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建斌通过王翠、张庆远向被告王明成支付4万元用于承包银子湖小区物业,后承包物业事宜未能办成,原告王建斌向被告王明成索要物业承包费用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尚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致使本院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斌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建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郜金喜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丁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