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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9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旭华、陈步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旭华,陈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650号申请执行人龚旭华,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步升,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旭华与被执行人陈步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2执96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亦伟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冬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