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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盖春媛和赤峰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春媛,赤峰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盖春媛,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赤峰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金,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赤峰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金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