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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文海与马立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海,马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142号原告:李文海,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甘肃省民临泽县人,自由职业,住甘州。被告:马立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海与被告马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立明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退还原告李文海。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