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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发军与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发军,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恢1号之一申请人郭发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郭发军诉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发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本金及利息125万元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劳动路1号院新5号楼1层底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