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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宋某、鑫华温泉洗浴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宋某,鑫华温泉洗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被执行人:鑫华温泉洗浴中心。住所地:开封市北郊乡郭楼村。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2635074549。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宋某、鑫华温泉洗浴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宋某、鑫华温泉洗浴中心的银行存款83445.77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宋某、鑫华温泉洗浴中心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万朝阳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