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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启与被申请执行人李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李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刘启,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为山,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蒙民一初字第字第1259号,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为山在兴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