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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魏良祥与赵凤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良祥,赵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253号申请执行人魏良祥,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赵凤军,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5)沭华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标的为16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