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方、叶关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叶关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吴方被执行人叶关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关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关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关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关旺的配偶陈祝娣(证件号码:3604231960XXXXXXXX)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6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子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