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霖与黄云珍、王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霖,黄云珍,王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民初621号原告:黄霖,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泽明,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云珍,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秀文,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黄霖与被告黄云珍、王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泽明、被告王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云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27日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被告黄云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另约定因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的由借据签订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讼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特此起诉。王秀文辩称,其不认识原告,对借款事实毫不知情。2014年4月起其与黄云珍分居,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2015年12月,借款时其与黄云珍已分居一年多,不存在其与黄云珍共同借款的合意。其系国企总工程师,收入稳定,日常生活中并未有大额生活支出,讼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云珍常年赌博,不排除讼争借款是黄云珍因赌博欠下的债务或者因离婚虚构的债务。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讼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讼争借款属于黄云珍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黄云珍个人偿还。黄云珍未作答辩。黄霖就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据,证明被告黄云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婚姻登记审查意见表,证明被告黄云珍向原告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王秀文对原告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王秀文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供证据:1.转账凭证,证明其有稳定收入且无大额支出,黄云珍所借款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离婚协议书,证明其与黄云珍长期分居,黄云珍长年沉迷赌博,讼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协议也约定个人债务由黄云珍自行承担;3.承诺书,证明被告黄云珍隐瞒其对外借款用于赌博,其对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房产租赁合同,证明其与黄云珍长期分居,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举报信,证明黄云珍因赌博被人举报;6.房屋征收补偿协议;7.转账凭证;8.保证书;9.短信;证据6、7、8、9共同证明被告黄云珍将家中财产挥霍一空并要挟其给钱;10.照片,证明黄云珍长期赌博,债主上门喷漆催讨;11.12345网站举报、投诉,证明其举报黄云珍赌博并要求将黄云珍绳之以法;12.民事判决书,证明黄云珍四处举债,其一无所知,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被告黄云珍向原告黄霖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黄霖出具壹份《借条》,《借条》内容为:“今黄云珍(身份证号)向黄霖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月息3%计息。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利息引起诉讼的,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黄云珍承担。”被告黄云珍在《借条》上签名并在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借款金额及签名处加盖手印。被告黄云珍另在《借条》上备注“本借据签于台江区长寿路长寿园。已收现金伍万元整。黄云珍。”被告黄云珍在签订地点、现金及签名上加盖手印。另查,被告黄云珍与被告王秀文于2010年4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现原告黄霖以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及利息未果,且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黄云珍与被告王秀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霖就其主张5万元款项借给被告黄云珍的事实,提供了被告黄云珍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王秀文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供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其借款事实,原告黄霖与被告黄云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黄云珍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黄霖诉请被告黄云珍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现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0月27日计至借款还清为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秀文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原告主张本案借贷发生在被告黄云珍与被告王秀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秀文对此予以否认,提出其不知晓黄霖与黄云珍之间的借款关系,讼争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的借贷主体是黄云珍个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点明了夫妻所负的共同债务根本特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系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本标准。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江苏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也作出相关的答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50970,24)?)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借条系被告黄云珍出具,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黄云珍,借款时被告王秀文不在场,庭审中被告王秀文也陈述其对借款事实毫不知情。综上,可以认定被告王秀文在本案借款中无共同举债的合意(?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8&Gid=12147998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25959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3#m_font_3?)。从借款用途来看,黄云珍出具借条称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但王秀文系国有企业专业技术工程师,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家庭的基本开销。本案黄云珍借款期间,无证据显示王秀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有大额开支或其他投资。本案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黄云珍与被告王秀文将本案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借款后仅间隔30余天黄云珍与王秀文即登记离婚。王秀文抗辩讼争借款非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可以成立。综上,本案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被告之间无共同举债合意,本案借款又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黄云珍的个人债务,被告王秀文不应该承担本案债务。因此,对原告黄霖要求被告王秀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与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云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黄霖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9元,由被告黄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燕娜人民陪审员 郭昭仪人民陪审员 倪 玫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羽附本案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