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禹州市颍川办新区大道坪山永和苑6/7/8幢136铺236铺房。被执行人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住禹州市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杨红星。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豫1082执1767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