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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杰诉被告白日军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杰,白日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365号原告:孙文杰,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白日军,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孙文杰诉被告白日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杰于2017年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75元,其余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蔺祎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