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杰诉被告白日军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杰,白日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365号原告:孙文杰,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白日军,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孙文杰诉被告白日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杰于2017年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75元,其余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蔺祎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