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杨书琼与魏发容,罗恒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琼,罗恒,魏发容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40号原告:杨书琼,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恒,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被告:魏发容,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琼诉被告罗恒、魏发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琼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恒、魏发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琼撤回对被告罗恒、魏发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书琼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