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36号起诉人:杨鸿,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起诉人杨鸿以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杨鸿诉称,起诉人于2016年5月26日和6月29日向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举报《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晨报》等媒体发布的中国移动广告未注明“广告”字样违规问题以及《南京日报》发布的西游记金币等虚假广告问题。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告知书》,称已经正式受理并批转核查,但至今未有任何处理结果。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起诉人举报的《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晨报》等媒体发布的中国移动广告未注明“广告”字样违规问题以及《南京日报》发布的西游记金币等虚假广告问题依规查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针对起诉人杨鸿的举报作出的举报、投诉事项告知书系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和答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所诉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鸿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