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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孙美霞与黑龙江省龙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审批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美霞,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孙美霞因诉黑龙江省龙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龙江县人社局)撤销行政审批行为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美霞申请再审称,1.龙江县人社局批准退休审批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990年聘任孙美霞为专业技术干部并通过工资审批。3.孙美霞从未要求确定其教师身份及待遇,是原审法院断章取义。综上,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孙美霞是教师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龙江县人社局对其退休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孙美霞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孙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美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