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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吴淑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4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淑华,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淑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历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淑华在吉林市船营区温州商城附近,在故意与被害人搭讪过程中,谎称捡到金饰品可以与被害人平分的方式,将事先准备的假的金项链、金戒指以所谓低价卖给被害人,共计骗取被害人殷某、张某1、李某1、薛某、张某2、刘某、衣某、李某2钱款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吴淑华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淑华在吉林市船营区温州商城附近,在故意与被害人搭讪过程中,谎称捡到金饰品可以与被害人平分的方式,将事先准备的假的金项链、金戒指以所谓低价卖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殷某人民币500元、张某1人民币500元、李某1人民币500元、薛某人民币600元、张某2人民币300元、刘某人民币700元、衣某人民币100元、李某2人民币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吴淑华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淑华将上述所骗赃款人民币4200元全部返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吴淑华供述承认,并有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情单、情况说明、收据存根、吴淑华诈骗使用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殷某、张某1、李某1、薛某、张某2、刘某、衣某、李某2陈述、被害人殷某、张某1、李某1、薛某、张某2、刘某、衣某、李某2辨认吴淑华笔录、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等证据,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淑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全部返还了赃款,并积极提供财产保证其罚金刑的执行,且考虑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被告人吴淑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金东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