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术光、伏广玲、张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3247号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术光、伏广玲、张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术光、伏广玲、张晨光应偿还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共计382633.18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术光、伏广玲、张晨光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术光、伏广玲、张晨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