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60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1-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龚洪利与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洪利,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603民初478号原告:龚洪利,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明,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569864217N。法定代表人:程相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洪利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洪利经本院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龚洪利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蕾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