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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袁桂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桂君,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桂君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桂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袁桂君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伟创力B17厂偶遇其之前玩骰子和牌时认识的一位不知名的朋友(身份不详,未归案),后该朋友告知袁桂君其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自由行网吧看到一名熟睡的人手上拿着一台手机,且该网吧内没有监控,相邀袁桂君一同前往盗窃手机,并承诺事后支付袁桂君500元人民币好处。随后二人来到该网吧,袁桂君一人进入自由行网吧后看见88号机位的被害人胡某正在睡觉,其手机放在右大腿和座位挡板之间,于是袁桂君趁胡某熟睡之机盗走该手机(OPPOR9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0元),并将该手机交给了在网吧门口等候的上述朋友。其朋友拿到手机后分给了袁桂君人民币五百元,随后二人各自离开。另查明,2016年10月10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自由行网吧对面的湛江猪脚饭店内将被告人袁桂君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扣押赃款人民币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桂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桂君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涉案赃款的照片,监控录像截屏,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桂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桂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桂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桂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0元发还被害人胡颖,责令被告人袁桂君继续退赔被害人胡颖人民币186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二〇一七年一月××日书 记 员  杨钟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