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荣骏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骏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荣骏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端市村。法定代表人:顾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赵家兜村。法定代表人:徐新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骏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24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44244.45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24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震云审 判 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