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陈照刚与张秀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刚,张秀伟,李梅英,王莉,朱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陈照刚,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秀伟,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梅英,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莉,女,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朱新海,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莉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莉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一月××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