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鲁军、巫登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军,巫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4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B座1栋1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左志刚。被执行人鲁军,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巫登飞,女,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受理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军、巫登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鲁军、巫登飞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津县镇瑞通路152号2幢1单元6楼604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一月××日书记员 杨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