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2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韶英与叶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韶英,叶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562-2号原告:张韶英,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鹏,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中国人寿大楼一、二楼大厅。负责人:黄国平,经理。原告张韶英与被告叶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张韶英以其病情暂时不能恢复、需要继续治疗,损失也无法确定为由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韶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子牛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田枝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