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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新际商务中心A-2201-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6739F(1-1)。法定代表人:汪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晓珊,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550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晓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物业服务费2088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61.2元(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4月7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晓珊银行存款222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晓珊尚未支取的收入2224.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晓珊所有的价值2224.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四七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