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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关某与刘某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121号原告:关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告:刘某1,甘肃省崇信县人。被告:刘某2,甘肃省崇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关惠义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