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关某与刘某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121号原告:关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告:刘某1,甘肃省崇信县人。被告:刘某2,甘肃省崇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关惠义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