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韦玉国、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国,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7号申请人:韦玉国,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强,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2号楼10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秀霞。第三人: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3-16I。法定代表人:钟连胜。原告韦玉国与被告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韦玉国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1197元。申请人韦玉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玉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1197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韦玉国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瑞虹二〇一七年一月××日书记员 范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