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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庆春、王玉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春,王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928号之一申请人:刘庆春,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兴,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王玉侠,女,1968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津0114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马冬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马冬名下的津K×××××号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花雨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