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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7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唐水山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中学,唐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7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中学,住所地:乐东县九所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龙,校长。 被执行人:唐水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中学与被执行人唐水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中学于2017年12月29日以被执行人唐水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琼9027执644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江来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9h2wewxxcvtk8tenqo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唐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核:陈忠撰稿:马江来校对:唐国婷印刷:陈皓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30日 (打印3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