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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昌宏与被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宏,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10号申请人李昌宏,男,1968年6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川,经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等款项16万元予以冻结3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挪用等。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一月××日书记员 吴函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