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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孙瑞达与深圳市编玩边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达,深圳市编玩边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015号申请执行人孙瑞达,男,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帀雨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编玩边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3028号鸿新花园三期A2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53125U。法定代表人郝祥林。申请执行人孙瑞达诉被执行人深圳市编玩边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6]14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申请人深圳市编玩边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瑞达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703.33元;被申请人深圳市编玩边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瑞达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47.12元;被申请人深圳市编玩边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瑞达律师费人民币4687.33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书中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4执2101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一月××日书记员  刘倩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