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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白夫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夫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389号被执行人白夫为,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白夫为罚金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