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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儋州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儋州某某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03财保3号 申请人:儋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XX路儋州XX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状纳,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道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690612XXXX。 申请人儋州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XX村幼儿园房产一幢(房权证号:XX号,面积682.59平方米)。申请人儋州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XX路XX号(原XX号,产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XX号,面积156.39平方米)及位于儋州市那大镇XX路XX巷(产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XX号,面积93.60平方米)两套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曾某某名下位于XX市XX村幼儿园房产一幢(房权证号:XX号,面积682.59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儋州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XX路XX号(原XX号,产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XX号,面积156.39平方米)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儋州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XX路XX巷(产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XX号,面积93.60平方米)予以查封。 四、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鹏程 hl9hys8dt2yqck7bs0 案件唯一码 二○一七年一月日 书记员张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审核:洪燕撰稿:洪燕校对:张杰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1月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