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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德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6民特25号申请人赵德宽,男,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住。申请人赵德宽申请宣告施开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德宽诉称:申请人赵德宽儿媳施开顺(1989年8月9日出生)于2014年4月9日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施开顺现已失踪2年有余,家中还留有二男孩,长子赵兰健生于2009年11月27日��次子赵凯生于2012年2月12日,无人照料。申请人之子赵英福于2014年2月8日在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因生产事故死亡。经查:施开顺,女,白族,1989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赵德宽儿媳。赵英福于2014年2月8日在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儿媳施开顺于2014年4月9日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9日在《检察日报》上登报发出寻找施开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未3个月,现已届满,施开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施开顺于2014年4月9日失踪,至今已届满2年,经本院登报发出寻人公告3个月期限亦届满,而施开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要求法院宣告施开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施开顺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思义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