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杜继莲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继莲,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4400号申请人杜继莲,女,汉族,1954年09月0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升龙国际中心C区*号*单元806。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88号。法定代表人谢珊雅,经理。关于杜继莲申请执行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6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继莲支付延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5632.94元,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5682.94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5682.9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一月××日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