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宝君与被执行人石秀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宝君,石秀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宝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秀仙,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桂0225执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石秀仙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睦信用社23×××67账户内的存款35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石秀仙的丈夫刘玮琦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睦信用社23×××73账户内的存款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石秀仙债务已履行完毕,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秀仙及其丈夫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睦信用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秀仙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睦信用社23×××67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秀仙的丈夫刘玮琦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睦信用社23×××7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