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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叶祥莲申请李叶盛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祥莲,李叶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特2号申请人叶祥莲,女,194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李叶盛,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因被申请人李叶盛患先天性二级智力残疾,不能清楚表达自己意思和辨认自己行为,生活不能自理。其母亲叶祥莲现年71岁,患糖尿病造成一级残疾,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现其母亲叶祥莲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叶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侄女叶蕾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叶盛目前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李叶盛系独生子女,其父亲李加太已去世,其母亲叶祥莲因患糖尿病突发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目前丧失行动能力,无法继续抚养李叶盛。李叶盛目前和叶祥莲一起在养老院生活,主要由叶蕾照料生活。经与叶祥莲协商,其同意叶蕾作为李叶盛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叶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叶蕾为李叶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云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