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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2791号

上海兴塔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怡箱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兴塔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亚怡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兴塔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亚怡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0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潘永华、

代理

审判员逢文清、

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在嘉善旅选贸易有限公司处有一笔债权,本院依法冻结了该笔债权。本院另查到被执行人还涉及与另外两家公司有债务纠纷并已涉讼,该两案相应的法院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嘉善旅选贸易有限公司处的该笔债权。故该笔债权目前暂时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0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永华

审 判 员  章 跃

代理

审判员  逢文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中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