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110。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支队稽查管理科科长。
被执行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9000032189。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环罚字〔20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专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柯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