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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333号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防,张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33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与宁阳路交叉路空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伟防,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东寨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树彬,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林业局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防、张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