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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983号

何章岳、马新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章岳,马新昌,余小帼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何章岳,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马新昌,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余小帼,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何章岳与被执行人马新昌、余小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76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章岳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新昌、余小帼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新昌、余小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新昌、余小帼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何章岳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新昌、余小帼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马新昌、余小帼尚欠何章岳借款463800元及利息(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6857元、案件受理费4128.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粮

审判员  钟文善

审判员  郑 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